一、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制度层面及司法运作检视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概指行政案件在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和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诉讼程序。在许多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完善,审前准备已成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享有独立的程序地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无审前准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都是参照民事诉讼的做法,审前准备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无任何程序法意义上的效力。审判方式改革大潮肇始于民事审判方式而风起云涌,一些地方法院对行政诉讼审前程序进行了尝试性的改革,但自行其是、操作失范,至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操作的规范化才初现端倪,但暴露出来一大“硬伤”,即立法滞后和改革超前的矛盾,不但无益于司法改革,也有损法律的尊严。
(一)行政诉讼的构造模式决定了其审前程序制度层面的三个基本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构造模式,有学者指出,“建立强式职权主义、弱式当事人主义的构造模式”。[1]究其原因,当事人主义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参与能力大体相当的前提下,但在我国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并且常以保密等各种理由拒绝公民、行政诉讼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6]薛刚凌、王霁霞:《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构想》,《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7]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1996年7月在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对审判方式改革的原则和宗旨有过论述,“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就是要全面贯彻执行诉讼法,改变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一些习惯做法,使审判运做更加科学、合法、有效。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决不是突破法律,另搞一套。在审判方式上的一切探索和经验,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允许并提倡大胆改进和创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4期,第122页。
[8]万鄂湘:《从中美诉讼制度比较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
[9]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395页。
[10]蔡虹:《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目标及其实现-兼论法院审理管理模式的更新》,《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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