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征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根据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国务院决定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审理的案件,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由省政府审理。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所谓申请裁决,是指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它包括三种征地补偿方式,可分为产值标准、多重标准和附着标准。其中一方发生争议,即构成赔偿标准争议。第一步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规范的争议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第二步: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协调不成或者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地的政府(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的裁定除外。三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是被征收土地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和土地承租人。第四,土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定主管部门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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