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工商局查处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4个股东)虚假出资案,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9.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2002年,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股东10人)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并发给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贰拾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凭相关许可证经营);股东王某、刘某、杨某、任某等四人,除以货币出资88.84万元,以实物入股183.96万元(车辆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认缴注册资金27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
公司成立后,股东大会多次催促股东王某等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房屋、土地及车辆的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因办理其房屋、土地及车辆的财产转移过户手续需要一大笔费用,王某等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过户手续,更未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王某等人的行为,违犯了《公司法》: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
市工商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处以王某罚款2.3万元、刘某2.2万元、杨某2.3万元、任某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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