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联合经营不仅包括夫妻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分享给家庭的情况。此外,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债务,因其经营收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经营
夫妻共同经营的认定方式为:
1、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
2、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但共同参与的形式则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
3、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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