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更新过期能补救。因采购方的延误或错误导致指标更新过期的,采购方可以考虑延长指标更新的期限或重新进行指标更新。但在竞争性招标中,指标更新的截止日期已过的,采购方通常按照规定进行下一步的评审和选择流程,不再接受过期的指标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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