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港、澳人员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江苏就业,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华侨回国就业证》,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材料:
(1)《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2)聘书或任命书、决定、委任书。
(3)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以及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
(4)企业须提交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6)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
(7)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8)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近期同底2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延期时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材料:
(1)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延期年检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
(2)就业延期申请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华侨回国就业证》复印件。
(4)《暂住证》复印件。
(5)聘用单位与受聘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4月8日苏劳就[1996]11号)、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13日苏劳就[199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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