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属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产权归挂名人所有;
2、实际出资人与挂名人之间只存在债权关系,而没有物权关系。换句话说,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返还出资,而不能要求获得物权所有权。
一、民法典无产权证的车库如何界定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无产权证的车库,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其产权,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隐名股东有继承权吗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致。一般股东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三、同居一方房产是否可以以同居方向分割
同居房产为共同共有,实际为一方出资购买的,分割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
同时还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当事人实际出资情况、尽量体现公平原则等例外情形,综合判断不动产的归属。
(1)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仍应该属于两人共有,原则上是各占50%进行分配。
(2)如果双方关于份额有特别约定或者达成一致协议的,比如有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时明确受赠方的份额,分割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约定执行。
(3)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贡献大小是考量不动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而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多少,即实际出资情况酌情按份分配,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
(4)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考虑未出资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一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形,一般在10%到3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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