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单位或个人携犬只到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办理犬只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收容救助且已办理集体养犬登记的犬只变更除外)、补办证件的可不携带犬只。申请办理第二只犬只登记的,还应当如实告知在登记周期内是否有违法养犬信息记录,有违法记录的不予办理第二只犬只登记。
经办工作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和初核、对新办证的犬只扫描识别,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开具《养犬登记办理回执。尚未注射疫苗的,由服务点工作人员免费注射国产单联狂犬病疫苗并出具家犬免疫证。材料不符合的,当场告知其一次性补齐。
申请办理延续、变更、注销等养犬登记的,工作人员须收回相应的养犬登记证件或犬只标识牌等证件。
服务点工作人员免费给犬只照相、免费给犬只注射电子识别芯片。办理犬只延续(年审)(但在初次办办理养犬登记时按规定暂未注射芯片的,在办理延续(年审)时应当携带犬只注射芯片)、变更、注销的不需要给犬只照相和注射芯片。
服务点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和犬只信息录入“南宁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公安机关制作养犬登记有关证件并由原办理的服务点发放。
申请人持《养犬登记办理回执在规定时限内到原办理的服务点领取《南宁市养犬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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