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于2011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某区域销售部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2013年12月,因公司撤销该区域销售部,张某调回公司总部待岗。2014年2月1日,张某要求公司安排工作,被告知已解除了其劳动合同,理由为他工作考核不合格,经两次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张某于2014年8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3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张某要求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请求。
评析:
该公司以张某工作考核不合格,经两次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属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依法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合法解除合同情形,因该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张某要求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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