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23-05-02 18:21:16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哪些严重侵犯。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通过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第二类:非法收回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债、非法收回落户小城镇的农民承包地、在划分“定额用地”和“责任用地”的基础上收回承包地招标承包等,通过复垦农民承包地转移劳动力。第三类:非法调整农民承包地。比如,在承包期内,利用行政命令硬性规定,承包地在全村范围内每隔几年调整一次,通过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地进行重新承包。

第四类:不执行第二轮承包政策。

适合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期满后,不执行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政策,不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预留了多余的机动用地。第五类:变更权限和终止土地合同。

例如,由于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更,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第六类:强制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进行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将农民承包地出租转租或承包,以多数人的名义迫使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第七类:阻碍承包人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限制承包人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类:侵占承包人的土地收益。如随意增加承包费、截留、截留承包人土地出让收入、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

第九类:农村土地非法承包。例如,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同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动土地将长期用于对外承包,侵吞土地承包收入,公开土地招投标和承包的秘密。第10类: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妇女实行区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已婚妇女在承包期内非法收回承包的土地等。

第11类:行政、司法和村级组织不采取行动。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行政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仲裁事实上,名义上执行滞后。第十二类: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否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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