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尚未出生婴儿的抚养问题,一般而言,婴儿在出生后应由其母亲直接予以抚养照料。
然而,若其间母亲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父亲可以申请将婴儿的监护权直接归于自己手中,这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及支持:
一是,母亲被诊断出患有久治难愈的感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共育成长;
二是,尽管母亲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但却不尽自身义务,未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此种情况下,如果父亲提出让孩子跟他一起生活,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再者,即使母亲无上述情况,但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子女确实难以适应与其共同生活的环境,此时,如果父亲请求将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改为由其亲手抚养,人民法院同样会酌情考虑并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能达成协议: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将交由父亲直接抚养,且这种安排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人民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意愿并予以支持。
针对离婚后伴随着各种变故的情况,如果父母中有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改变对子女的抚养方式:
一是,与女儿或儿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病情严重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担任孩子的抚养责任;
二是,与儿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妈妈/爸爸的职责,甚至有虐待年幼子女的行为,或者他的行为习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的、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是,当女儿或儿子已经年满八岁,愿意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对方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四是,有其他符合情理的必要理由需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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