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押财务属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财物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执法机关有权扣押涉案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都必须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有些人认为,原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无效了,都不能适用了。这是一个误解。《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该条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定,采取的是一般与例外相结合的模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是一般规则;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权的规定是例外规则,例外规则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设定那类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符合规定,仍然是有效的,是可以适用的。
三、对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能起诉吗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第一项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又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有犯罪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条例给予的惩戒,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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