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其章程通过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签字或盖章,就表示该章程获得了全体投资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过程的结束。
(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在股份全部认购完毕之后召开的创立大会上,由全体发起人和认股人对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该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章程的制定程序才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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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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