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信息产业厅(局)、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精神,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二、各级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提供必要的购买软件的配套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版权、信息产业和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购置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的资金保障、政府采购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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