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拆迁人员如何处理纠纷
遇到拆迁人员处理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司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与国家强制力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纠纷是行政诉讼吗
关键在于争议的具体内容。
对拆迁补偿合同提起诉讼的,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的,仅凭拆迁通知书提起诉讼行政。行政行为与民事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不同,请求权的范围是不同的。例如间接损失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索赔,而直接损失只能在行政诉讼中索赔。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行政行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诉讼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
三、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进行经济赔偿
拆迁纠纷中的被告有两种: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此,发生拆迁纠纷的,应找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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