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归属
时间:2023-06-13 15:55:26 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介绍:

彭-强系某高校体育专业学生,2006年某日在学校操场联系投掷铅球时因失误将球掷偏方向,致使在其左侧水平方向6米处的陈某头皮挂伤、轻微脑震荡。后陈某经治疗幸无大碍,但一段时间内不能进行激烈运动。陈某与学校、彭-强商量赔偿无果后以学校和彭-强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该两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调查认定:彭-强在投掷铅球时已完全偏离了预定轨道,使本在安全线外的陈某受伤。经过法院调解三方达成了协议:学校和彭-强分别赔偿陈某6000元,诉讼费由学校和彭-强承担。因此,彭-强在学校内进行体育运动时由于过失承担了侵权责任。而2002年发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学校的学生踢球伤害案却有不同的结果,该案中学生甲和乙等数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甲为守门员,乙作为对方在进攻时射门,甲扑球未能控制住球使球碰及其脸部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鉴定为十级伤残。甲将乙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属正常现象,参与者都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其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等对抗性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因而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都应知悉这一特点,而正当的危险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预想外的代价。乙在踢球过程中没有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学校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分析:

全文6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侵权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校园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归属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校园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归属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