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强制执行的传票一般在十五日之内。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收到强制执行传票去了法院做什么
收到传票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不知道如何应诉,那么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可以提交书面异议给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应尽快履行强制执行书裁定的法律义务。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向执行人员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分期分批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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