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一体”原则,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这两项权利的主体必须保持一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不得分别转让。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否执行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土地,由院长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人家属在场;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房屋和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人应当将强制执行记录在笔录中,由在场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强制搬出房屋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派人到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以交给成年家庭。拒绝接受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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