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对于涉及民事诉讼事务的审理过程并没有建立严格且明确的规则。通常情况之下,初次审判案件应当是对公众开放的,并且在法庭上公开呈现相关的证据以及辩论的具体细节。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如发掘到还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测等方面的工作时,这可能会导致审理程序的时间有所拖延。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情形,比如说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出席庭审等,同样有可能导致审理程序的暂时停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仅需要进行一次开庭就足够了,但在庭审结束后,若发现仍然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进行第二次乃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期对相关证据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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