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法收养如何变合法收养
不合法的收养可以通过去民政局登记,改变不合法的要件可以变为合法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是仅订立收养协议不能使收养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收养对象、送养人、收养人和收养关系成立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几个要件同时具备,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孩子的双亲现在已不知所踪,你想就只能到当地民政部门去报告,并请求帮助,如果你具有收养人条件的,收养协议的有效要件可以在民政部门的帮助下,申请领养。
二、民法典收养人条件是什么
(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民法典如何确立收养关系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是否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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