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节;
2、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起诉,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限制;
4、离婚当事人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无法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由法定代理人进行。
各国关于离婚调解的规定
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国、比利时、前苏联等一些国家在离婚诉讼程序一章里,专门增设了调解的条款。德国、法国等也有鼓励调解的规定。英国、加拿大、美国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庭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调解的可能性的原则精神,并可应当事人请求任命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日本对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调停(调解)主义。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调解更是中国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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