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产之窗法律网
作者:韩皓律师
“二手房”其实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在实践中却被频繁使用。一般来说“二手房”是指已经取得了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即俗称的“小产证”),可以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的房屋。“二手房”是相对于买受人从开发商处直接购买的还未取得“小产证”的新建商品房而言的一个概念。
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物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也即是法律所称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二手房”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般的“二手房”都被装修过,并被使用过一定年限,买受人对于房屋的质量状况应该有一定的理性判断。房屋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建筑领域的专业知识,一般当事人很难具备专业能力对其特别是一些隐藏的质量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上海高院专门对“二手房”买卖中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明确了处理精神。
根据上海高院的处理精神,出卖人是否承担出卖房屋的质量保证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而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质量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明知房屋的质量问题而购买房屋的,则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3)如果出售房屋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所固有而非出卖人在装潢、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知有此质量问题,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与此同时,买受人却仍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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