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4年年底,罗某通过个人邮箱向吴某非法提供学生个人信息10万余条,后吴某又通过向他人购买、与他人互换等途径,非法获取了大量南昌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校和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资料。
办案人员介绍,吴某通过向他人出售上述学生个人信息资料的方式牟利,冯某等12人在向吴某购买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后,通过向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拓展各自所在培训教育机构的生源。法院查明,吴某共向他人出售学生个人信息18万余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6年6月15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2380元,上缴国库;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余某等11人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不等。
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现状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但时隔六年以来,立法再无新增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认定予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存在较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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