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探讨
时间:2023-07-07 08:02:52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比例规定,拆迁比例都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在房屋征收时,应当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改善,这才是征地拆迁的初衷。

棚户区一比几置换面积

(一)棚户区置换面积的比例在全国无统一的准则,应当查阅当地的通知或询问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赔偿分为两类:现钱赔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赔偿含三种,分别是限定肯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个人的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其他的乔迁奖励。

(二)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肯定有一个明确限定。通常是按照某2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由,每家的寓居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要怎样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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