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乃是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若有犯罪嫌疑人有意自首,审判机构一般会考虑适当减轻或减免其刑事责任。
自首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之后自动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并据实详尽地供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主动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可免于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称为自首”。
同时,该准则也对自首分子的刑罚适用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自己主动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自首分子,甚至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可以视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而如果他们因为如实供述罪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还可以进一步得到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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