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第三次还能做吗
时间:2023-08-05 17:51:16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进行了二次障碍鉴定,对方不服,法院不支持第三次鉴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肇事方不服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允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择,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用重新鉴定结论。但鉴定不能无限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共同选择的机构进行鉴定,可信。而且无限申请重新鉴定明显违背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能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多长时间能做?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7、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多长时间能做?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什么时候进行伤残鉴定,治疗医生也会通知,不需要患者操心,他们只需要专心治疗就可以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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