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日前,第一批3万余例名单集中公布。
我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义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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