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对今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义务、规避契约业务,以及在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业务混合的场合下,将要与公司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再是股东逃废债务的挡箭牌。
去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正确适用和防止滥用这项制度,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因此,公司股东在以后的公司运营中,必须规范自己这方面的行为了。
全文2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