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具有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范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其检察监督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的合法性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起诉、应诉、举证、判决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 民事诉讼的公正性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
3. 民事诉讼的效率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办理速度、办案费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
4. 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措施进行监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权保障。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检察监督职责。其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检察监督职责。其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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