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侵权抗辩:即判断企业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一般应遵循这样的判断思路:第一步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并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第二步查明涉嫌侵权客体的相应技术特征;第三步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涉嫌侵权客体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判断。
2、公知技术抗辩或“无效请求”抗辩:若涉嫌侵权客体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企业要进一步判断自身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公知技术。企业也可在指定的答辩期内和举证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给原告(专利权人)来一个釜底抽薪。
3、先用权抗辩:如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规模,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4、重复授权抗辩:该抗辩方式常被企业忽视。若专利权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要注意是否属于重复授权,处于违法状态的专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回复警告函:涉嫌侵权人收到警告函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①如侵权成立,应积极与对方谈判,力争达冷和解,避免扩大损失。其间可视情况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公司收购、反诉或者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他诉讼,或与其他企业联合采取行政、商业、司法、市场等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和解。
②如侵权不成立,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向对方回函阐述己方不侵权的观点,尽量避免诉讼。注意,回函阐述观点时不应将具体的抗辩理由、关键证据全盘托出,以防日后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被动。
《专利法》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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