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是: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管辖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均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可以协议遗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_地点的法院管辖。当章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包括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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