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但是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我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则不得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怎样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期限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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