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做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主要特征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三、留置权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留置权的权利义务有:
1.占有权
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8.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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