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湛高铁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包括:1、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2、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个案处理;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4、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标准及奖励、补贴标准
(一)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二)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奖励、补贴以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按照本方案第六条和第七条计算,其中第六条第(二)项搬迁奖励费中第2目每户不得超过5万元,搬迁奖励费不得重复享受。
《广州至湛江铁路项目(湛江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由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个案处理。个案补偿20万元以下的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个案补偿20~100万元的由市交通建设指挥部审批,个案补偿100万元以上的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五)已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不得参照本方案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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