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法高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侯某向原告任某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此,任某高息借贷谋取暴利之梦归于破灭。
2004年2月18日,侯某帮贾某在其朋友任某处借款15000元,由于任某不认识贾某,便要求侯某代写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2200元。后来因种种原因,贾某未按期还款,任某又先后3次要求侯某给其出具了高息转本、利上加利的借条。期间的利息既有高于银行同期5倍,也有高于银行同期10倍利息的约定。2006年9月7日,侯某又给任某出具了一张98600元的借条。到还款期限时,贾某未如数按期还款,任某一张状纸将侯某告上法庭。
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既要诚实守信,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被告侯某虽然帮他人在任某处借款,但却应原告要求以其本人名义给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侯某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但原告持有的借条上的金额系多次利转本、高利所形成,其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应该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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