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离婚的原因
时间:2023-07-28 18:54:23 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夫妻之间离婚的原因

夫妻之间离婚的原因主要有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之间离婚财产怎么判

夫妻之间离婚财产的判决是: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有家暴离婚孩子跟谁

有家暴离婚孩子一般跟没有家庭暴力的一方,一方有家暴倾向,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家暴事实的,是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会判给孩子的母亲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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