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河草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2015年令第1号修订)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将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二、黑河草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1、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3、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n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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