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限制
时间:2023-03-26 14:21:39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利率的管理规定中有许多涉及到借款(贷款)利率限制的规定,如199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中规定,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lo%的浮动幅度内,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1996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可在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实行浮动利率。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30%,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为60%。超过以上幅度,需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适当超过国家有关借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四倍。

一、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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