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若可以证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其进行欺诈,胁迫等情况的,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应事先收集好电话录音,短信录像,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可以充分证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其存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知情不报等欺诈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除相应的担保责任。并且若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追偿。
“电话”欺诈
同许多互联网欺诈一样,它只是已有多年历史的老骗术的变种,但电子邮件带来的通信便利性给它赋予了新的生命力。你会收到一封催你拨打“809”区号的电话号数的电子邮件。诱饵一般是:你在一次竞赛中获胜或赢得一笔奖金。而“809”是加勒比海地区的区号,并且拨打的电话将出现在你下个月的电话账单上,价格高达每分钟20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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