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时间:2023-06-21 10:45:47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由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从严来进行判决处理。

一、不动产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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