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期间是否能够达成离婚协议?
时间:2023-06-30 19:24:26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一年的以及终止妊娠后的半年内,为了保护女性的权利,此时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孩子哺乳期要看母亲是否属于上述期间内,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只要男方也同意离婚,双方可以订立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哺乳期后的子女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双方走向离婚,通常宁可在财产上让步,也要获得抚养权。其实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存续,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抚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也要给付抚养费。至于离婚后未成年签合同抚养权,还应该多为子女考虑,让给更有抚养优势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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