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共同房产一人名字如何分割
须依据实际情形特别对待并予以细致研究与分析处理。
若在婚姻宣告成立之前,其中一方进行了全额购房款支付,那么即便产权证仅登记了该一方的姓名,这处房产仍应被视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若是在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是否仅有一人的姓名,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双方需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分配,如若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诉诸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倘若这处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同样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划分房产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男方出钱写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给谁
我们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三大类:如果资金提供者在购置完房产之后,将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根据登记行为所体现出的真实意图以及财产状况来推断,很有可能这是一份赠予协议,因此我们可以将此房屋视为登记人的私人财产;反之,如果房屋产权被登记在出资者自己的名下,而另一方则参与了出资和装修工作,那么我们应该将此房屋视为出资者的私人财产;在其他所有情况中,我们都可以将此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主要的出资者应当获得更大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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