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一、毒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酒驾、毒驾纳入交强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根据《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曾传出交强险会因为毒驾、酒驾纳入赔偿而涨价10%的传闻,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调查,发现交强险或涨价超10%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而在这背后,还隐藏着保险公司、法院、事故受害者、投保人的多方博弈。
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性却甚于酒驾!毒驾即吸毒驾驶,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或正在使用毒品的司机驾驶机动车。
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理上显得准备不足。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
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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