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规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3-05-02 16:40:31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对违反税收规定的罚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加收罚款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额的3%每日加收罚款。”但由于新旧税收征管法没有类似规定,有些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应该执行这些规定。因此,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很少适用这一规定,对到期未缴罚款的税务违法者进行追加罚款。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一切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决定。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加收罚款,这是法定职责。放弃的,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这个问题的部分原因是一些执法人员混淆了额外罚款和滞纳金的区别。税务官员认为不应该征收滞纳金。审计人员往往忽视逾期罚款,代之以罚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外,自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0.05%。”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两罚不罚”的原则,处以滞纳金和逾期申报罚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应当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有人认为滞纳金是一种罚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滞纳金明显属于税收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行为包括:代收税款、代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委托的征收单位。罚款是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依法剥夺违法者部分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是两种不同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罚两罚的具体体现。由于滞纳金不是罚款,税务机关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两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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