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这种严重的违法活动,正是被这群罪恶滔天的罪犯所利用,来敲诈勒索那些有着害怕遭受处罚或者名誉受损而未曾报案的受害者。
只要他们能够成功地从受害者那里榨取到较少的金钱财富,或者是没有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与损失,大部分的受害者都会选择隐瞒不报,息事宁人。
有部分遭遇不幸的受害者甚至会因为嫖娼被判处行政拘留,然后再迅速更换住址和电话号码,或者消失得无影无踪,以至于法庭想要将被敲诈勒索的款项归还给他们时也找寻不到任何线索和信息。
然而,这种犯罪活动往往都披着贩卖女色的外衣,难以察觉和推断其行动,因此,我们想要远离这种可怕的“仙人跳”陷阱,唯一有效的途径便是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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