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某村小学教师石某,体罚学生,引起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学校领导曾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改正。对这些批评教育,石某置若罔闻,并公开宣称:“棒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是自古以来的信条,老师打学生,自古到今,无所谓违法不违法。”一日,学生陈某上课打瞌睡,石某便罚其跪在教室门口,一跪就是一上午,陈某最后经受不住而晕倒。事后,家长找到学校,与石某当面评理,石某非但不认错,而且第二天又让陈某跪在讲台上,用教鞭抽打,并一脚将另一名上课迟到的学生刘某踢倒,同时声称:谁的家长到学校来找,谁就准备好挨打。
【处理】
学校无奈,请示镇教委,教委负责同志对其批评教育,石某仍不改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鉴于石某一贯体罚学生,多次批评教育而拒不改正,影响恶劣,遂作出开除其公职的决定。
【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从目前来看仍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许多教师认为,教师打学生似乎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传统,天经地义,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也是我国的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进一步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教师法》第37条又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教育机构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石某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具有法律依据,是正确的。依法开除公职是剥夺教师教育权的一种方式,石某被开除公职,意味着其被剥夺了教师资格,无权再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当然,如果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同样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全文7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