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08 20:50:04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海上游览摩托艇管理的主管机关,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海上游览摩托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游览摩托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向当地航管机构提交水路运输增加运力申请书。由航管机构审批;

(二)持航管机构批准文件,到港监、船检机构办理船舶证书;

(三)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四)到市航管机构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二)持有航管机构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持有港监、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四)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

(五)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六)参加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七)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

第六条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必须挂靠航管机构指定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航管机构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设置满足游览摩托艇安全停靠和游客安全上下游艇的俘码头;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四)制定相应的水上救护措施。

第七条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由航管机构指定的经营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售票。

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接纳无船舶营运证、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检验证书、无驾驶员有效适任证书的游艇从事海上游览经营。

第八条游览摩托艇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船舶停靠站点,不得超越规定航区航线航行,不得经营陆岛之间、岛屿之间的客运业务;

(二)风力超过4级(含4级)不准航行;

(三)严禁在雾天和夜间航行;

(四)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五)航行中乘客不得站立;

(六)不得超过乘客定员载客;

(七)遵守有关航行规则。

第九条游览摩托艇的游览区域和停靠点由航管、港监机构划定,游览区最远处距岸边低潮线不超过1海里,游览区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游览摩托艇必须在游览区范围内航行。

第十条经营游览摩托艇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票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管、港监等管理部门依法给于处罚:

(一)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擅自从事海上游览摩托艇经营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超过乘客定员载客或超过游览航行区航行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违反规定票价多收费、乱收费的;

(五)无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威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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