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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