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光权保护有界限。
(1)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2)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3)判断日照和采光妨碍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4)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1)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2)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
(3)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
(5)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2)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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