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行为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时,若被冒名之第三方在事前提交过授权书或者是在知晓后进行确认,那么此份合同便具有有效性。
然而,若第三方对此事并不知情,或者明确表示不予认可,那么,法律将让假借他人名义之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在此种情形下符合“表见代理”原则的规定。
2.另一方面,若有人假借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且情节较为严重,甚至触犯到了刑法相关条款的,他/她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面临刑事责任指控。
此外,倘若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身份签订合同后获得了金额巨大的财产利益,或者在其他方面存在着严重情节,那么,其犯罪事实可能会上升至“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此时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以便相关机构展开调查和处理工作。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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